- 北美南美商标注册
2、波多黎各早的商标法律为1923年7月28日制定的商标法,其后在1931年7月和1934年7月和8月对其进行了修改,商标实施细则于1933年5月生效实施。
3、商标主管机关为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。官方语言为英语和荷兰语。
4、其商品分类与美国相同,均采用国际分类,并应按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。
5、波多黎各商标权的获得是基于注册在先原则。
自1973年8月25日起,美国作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成员国的地位已延伸到波多黎各。
但波多黎各并为加入马德里协议书和议定书。因此只能通过巴黎公约的形式单独注册。
波多黎各商标有效期为自商标获得注册之日起计算10年。10年期限届满前1年内可进行商标的续展,每次续展期同样为10年。商标所有人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,递交注册商标续展申请,缴纳相关费用即可续展。
1、以法人申请,附《营业执照》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;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;
2、代理委托书;
3、申请人名义,地址中英文;
4、商标图样;
5、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/服务名称;
可委托当地代理进行详细查询。
申请人向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,受理通知书约在一个月内下达。
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的审查员在约1年的时间内对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全面审查。审查员可能会发出官方通知文件要求修改。若审查没有问题,则发出公告。
公告有两次,自后一次公告之日起30天内,任何人可以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。
若无人提出异议,则申请人在缴费后,波多黎各总督办公室将签发注册证。